十不得!證監會放大招 16萬億私募迎重磅新規 15大核心要點解讀來了!
新年伊始,近16萬億的私募基金行業迎來了重磅新規落地。
1月8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簡稱《規定》),共十四條,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記管理人2.46萬家,已備案私募基金9.68萬只,管理規模15.97萬億元?;鹁l現,此次正式稿相比去年9月11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在多個方面更加完善,增加了將資管產品、QFII、RQFII視為合格投資者等內容,同時刪除了私募注冊和辦公地要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等規定。
證監會表示,本次發布《規定》是貫徹落實有關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業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其將進一步引導私募基金行業樹立底線意識、合規意識,對于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生態也具有積極意義。
基金君根據正式稿內容,整理了新規的十五大要點,供大家參考。
1、明確監管對象為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規定》首先明確了適用對象,即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規定。但是,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前,應當按照規定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
解讀:新規明確了此次主要是針對在協會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證券類、股權及創投類、其他類、資產配置類等管理人,但是明確指出,并不包括券商、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的私募資管業務。
2、私募名稱和經營范圍要標明“私募基金”等字樣
《規定》指出,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解讀:對私募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等的要求,正式稿比征求意見稿規定更加詳細,標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等字樣,是為了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業務屬性特點。值得注意的是,對上述要求,《規定》實行“新老劃斷”,意味著已經備案的2萬多家私募不用改名字。
3、私募不得從事民間借貸、場外配資等業務
《規定》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
解讀:監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聚焦投資管理主業,可以圍繞私募基金管理開展資金募集、投資管理、顧問服務、為被投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業務,但不得“掛羊頭賣狗肉”,以私募的名義去搞民間借貸、網絡借貸、場外配資等。
4、嚴禁出資人交叉持股、循環出資等
《規定》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將關聯關系非關聯化。
解讀:監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權結構應當清晰、穩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時如實披露其出資結構,不得隱瞞關聯關系,嚴禁出資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環出資等。這主要是為了防范風險,比如有些私募股權結構重重疊疊,隱藏實控人,問題很多。
5、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的要說明合理性、必要性
《規定》表示,同一單位、個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具有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全面、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
解讀:新規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允許同一主體設立兩家以上私募管理人,但要求其如實說明設立多個管理人的合理性、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業務分工,建立完善合規風控制度,確保集團能對其控制的各管理人說得清楚、控制得住、負得起責??梢姴⒎菍瘓F化私募一刀切,而是對于能夠建立良好內部治理和風控體系的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給予差異化監管,實現扶優限劣。
6、私募管理人及從業人員“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規定》詳細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的10種行為,也就是“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一)向《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即時通訊工具、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頭、書面或者通過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固定比例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風險、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無憂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或者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類似表述;
(五)向投資者宣傳的私募基金投向與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投向不符;
(六)宣傳推介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包括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結構、各方主要權利義務、收益分配、費用安排、關聯交易、委托第三方機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情況;
(七)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九)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解讀:基金君比對了一下,“十不得”禁止性要求的具體規定,正式稿和征求意見稿差不多,只將宣傳推介載體中的“微信”改為“即時通訊工具”。
證監會表示,立足私募基金“非公開募集”本質,堅守“合格投資者”基石不動搖,細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包括不得違反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資金,不得通過互聯網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夸大宣傳、虛假宣傳,不得設立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的分支機構以及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等。
7、私募實控人、關聯方等不得募資宣傳推介
《規定》同時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前款所列行為。
解讀:監管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如果不具有基金銷售資格,未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從事基金銷售的,不得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8、將資管產品、QFII、RQFII視為合格投資者
《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視為《私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
解讀:相比征求意見稿,正式稿刪除了“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200 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 50 人?!?/span>
同時正式稿增加了受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管產品、QFII、RQFII,視為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這響應了去年9月發布的QFII/RQFII新規,QFII和RQFII可以投境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證監會也表示,《規定》進一步細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合格投資者的范圍,對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再穿透核查,不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為私募基金引入長期資金掃除制度障礙。
9、私募基金財產不得投向明股實債、類信貸資產等
《規定》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私募基金財產用于四項投資活動:
(一)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 年期限以內借款、擔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類信貸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解讀:新規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嚴禁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國家禁止投資、限制投資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等。這主要是為了引導私募基金回歸證券投資、股權投資等本業,強調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
10、私募基金可為股權投資的企業提供1年內借款等
但是,《規定》也給出了例外情形,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提供1年期限以內借款、擔保,私募基金財產是可以使用的。其要求是,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證監會表示,這個規定是遵從商業慣例,允許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借款、擔保,借款或者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
11、私募從業人員13項“不得有”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13項行為:
(一)未對不同私募基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于私募基金財產,將不同私募基金財產混同運作,或者不公平對待不同私募基金財產;
(二)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名義、賬戶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財產;
(三)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四)以套取私募基金財產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財產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或項目等自融行為;
(五)不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資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與投資項目的資產、收益、風險等情況掛鉤,包括不按照投資標的實際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情況向投資者分紅、支付收益等;
(七)直接或者間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八)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或者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九)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資標的及其關聯方收取咨詢費、手續費、財務顧問費等名義,為自身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十)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一)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十二)玩忽職守,不按照監管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解讀:正式稿相比征求意見稿有更多細節方面的完善,比如“支付利息”改為“支付收益”。證監會表示,《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其他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踐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秉承投資者合法利益優先原則,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嚴禁基金財產混同、資金池運作、違規自融、不公平對待基金財產和投資者等違法違規情形。
12、規范私募基金關聯交易
《規定》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損害私募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范。
使用私募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約定,防范利益沖突,投資前應當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投資后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解讀:有些私募的關聯交易行為不規范,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等,侵害投資者利益,所以監管要規范關聯交易行為。
13、強調私募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規定》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所提交的登記備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應當按照規定持續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確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時、準確、真實、完整。
解讀:對投資者做好及時、準確的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一直是基本要求,此次監管強調該內容,有利于維護投資者利益。
14、明確法律責任、嚴厲打擊私募違法違規行為
《規定》表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從嚴監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私募辦法》的規定,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禁入措施,實施行政處罰,并記入中國資本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蹲C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同時,基金業協會依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加強自律管理與風險監測。對違反本規定的,基金業協會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解讀:《規定》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主動配合監管,對違反規定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綜合運用行政、自律、司法等多種手段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15、設置過渡期安排、要求限期整改
《規定》指出,本規定施行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規定,按下列要求執行: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一條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六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備案;
(三)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八)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處理,基金業協會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四)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的,不得新增此類投資,不得新增募集規模,不得新增投資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解讀:正式稿比征求意見稿的過渡期安排規定更為詳細。為平穩過渡,《規定》針對不符合規定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實行新老劃斷、設置過渡期等予以分類處理。同時將結合整改情況,對主動提前完成整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給予適當的差異化監管和自律安排。
(文章來源:中國基金報)